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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前面已經提及的計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許建立多重勞動關台中人力派遣系等特點之外,企業在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時還須注意以下幾點:

  ①非全日制高雄臨時工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②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隨時終止,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台中臨時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③計酬標准有下限。《勞動合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④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15日。《勞動合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台中粗工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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