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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台中臨時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糾紛中,有少數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特別是在短期合同的續約中容易出現,這是與《勞動法》相違背的,需引起注意。

  *工作內容、職務的聘用應清楚明了,使勞動者知道自己做什麼、發展空間有多大,也避免了過於頻繁地“跳槽”,不利於自己的成長。

 高雄臨時工 *勞動報酬和福利。這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勞動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單位能提供哪些社會保險以及個人的繳付比例。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扣押保險單證的做法是不對的,勞動者應依台中人力派遣法力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約引起的糾紛較多,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將此類條款審讀清台中粗工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詞,以免發生糾紛時,維權困難。

  *以上規定的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在實踐中,雙方可用補充條款對其它事項進行約定,如教育培訓、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等,對雙方權益維護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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